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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协会章程
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简称朝阳区私个协。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由朝阳区城乡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组成,是经朝阳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培育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全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协会办事机构的“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职能作用,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协会注册资金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履行其赋予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职责、任务;
(二) 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三) 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四) 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六) 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和企业质量认证工作;
(七) 开展调查研究,举办研讨会、总结发布调研成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八)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进行自我管理;
(九) 帮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办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
(十) 兴办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一) 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推介代表人士;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十三)指导各分会的工作;
(十四)承担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合伙经营、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办理歇业手续的、变更迁出本区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就自然失去本区会员资格。
因触犯法律或受到刑事处分,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给协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所担任的协会职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 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 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权利和声誉;
(三) 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及其领导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 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有五分之四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由代表大会审议的突发情况,特殊问题,由其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待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追补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 委任副秘书长、确认常务理事人选;
(四) 审批会员,确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五) 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六)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八)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 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捐赠;
(十) 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主要职责:
(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 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协会财务状况;
(五)对协会及其领导成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其各机构各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分会和行业分会。基层分会和行业分会受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领导。
第十九条 基层分会和行业分会的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报上级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基层分会和行业分会的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讨论和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通过本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 选举产生本分会理事会;
(三) 聘请本分会的名誉会长;
(四) 讨论决定本分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基层分会和行业分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分会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第二十条(一)(二)(四)(五)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基层分会和行业分会设分会长1名、副会长2名、理事若干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分会和行业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基层分会和行业分会的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拨款和会员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原则上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待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审议追认。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交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清理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重大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后方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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